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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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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10年2月20日联合发出《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出处 《节能与环保》 2010年第3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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