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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召回:生产商的一副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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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作者 张华光
出处 《农机市场》 2010年第3期21-21,共1页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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