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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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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通知》明确了财税[2009]167号文件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3-3,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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