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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免责:承运人仍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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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进行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而承运人在主张免责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则成为公正审理关键中的关键。
作者 王蕾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物流与供应链》 2010年第3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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