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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刑法的教育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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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的教育性是由刑法的教育机能所体现的一种法律特性。我国法学界对刑法的教育性的认识有五大误区:只有道德教化和宗教教化,没有法律教化,更无刑法教化;刑法的教育机能不包括导向机能(或指引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不包括教育机能;并不是一切刑罚都有教育性;教育性是刑法的非本质属性。在理论上应走出认识误区,加强对刑法教育性的研究;实务上应加强吏治,打造"以吏为师"的良好形象。
作者 曾明生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0年第2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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