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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比较与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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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作者 李娟
机构地区 湖北工业大学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7-48,共2页 Zhejiang Finance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号2009b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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