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州县间是"以州统县"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朝廷的授权之下,州拥有对县较为广泛的管理权力。在职事上,参与县级官员的考课监察,并以批书印纸、历子的形式评以考等;在人事上,州级长官对县级亲民官的不法行为,采取对移的方式加以惩戒。这些行政职能的完成,依赖于相应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能的实施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的上行下移。这对宋代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即通过州县之间的监察行政,将中央和地方联结起来。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5-149,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南宋县政研究"(2009045088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