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人的身体携带毒品,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一种越来越常见的藏毒形式。人体携带毒品犯罪中的证据,既有其他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和证据特点,也有其独有的证据形式及证据特点。昆明铁路公安局在对近十年查获的人体携带毒品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基于犯罪嫌疑人藏毒、携毒的方式,以及查缉手段、技术设备的应用,对这类案件中的常见证据及其固定、收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74-82,共9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公安部2007年公安理论与软科学项目"铁路货物盗窃犯罪研究"(2007LLYJYNST0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