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存在城市、农村土地二元结构的客观事实,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土地涉足房地产开发的“小产权房”应运而生。小产权房一直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直至2007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宋庄画家村的一起小产权房诉讼案拨开了“小产权房”的迷雾,也将小产权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此后,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三令五申,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10年第2期43-44,共2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