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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工作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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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农业部2008年1月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遵照此规定,只有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对外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胡美琳
出处 《种子科技》 2010年第3期12-13,共2页 Seed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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