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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明妨碍的程序性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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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证明妨碍作为程序上的不法行为只有给予程序上的制裁,对其进行纠正和预防的目的才能真正奏效,即排除妨碍人因妨碍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及诉讼优势地位,让诉讼回复应有的正常秩序。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左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故学者们在具体对策的选择上众说纷纭。证明妨碍行为应当在程序性规制视角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合理设计适用程序,由法官在法定限度内合理行使自由心证,以达到有效规制证据妨碍行为以及实现当事人平等与诉讼公正的目的。
作者 朱思思
出处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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