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我国学术界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诸说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准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有利于科学地确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进而推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应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法人。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3期111-114,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