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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预售商品房造成购房人损失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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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并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开发某综合楼工程。工程开发资金由刘某自行筹集,刘某在借了数百万元高利贷的情况下,开发资金仍短缺,于是,刘某于2004年至2005年lO月间,在综合楼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与多名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进行商品房预售,
作者 毛文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6期47-4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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