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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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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0年第3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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