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犯罪屡禁不止,危害严重,应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完善现有刑罚。放宽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入罪条件,简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程序,加重刑罚,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50-5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立项(赣教社政字[2008]5号)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创建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