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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的条款保护了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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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宕子
出处 《今传媒》 2010年第3期83-84,共2页 Today's Mass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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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82

  • 1杨明.《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释义及其展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3):123-132. 被引量:96
  • 2梁志文.论通知删除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批判性研究[J].北大法律评论,2007,8(1):168-185. 被引量:21
  •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
  • 4郑赫南、吕卫红.《网络侵权如何规制专家会诊草案专条》,《检察日报》2009年12月7日,第006版.
  •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三终字第125号.
  • 6谢文英、孙仲.《网帖侵权,非得投诉才删除?》,《检察日报》2010年6月14日,第006版.
  •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5号.
  • 8汪涌.《评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以版权侵权制度为分析视角》,未刊稿.
  •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00号.
  •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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