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的设计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再审案件的管辖也不尽合理,再审程序的启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不符合诉讼规律。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再审程序,首先,在立法上兼顾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指导思想;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完善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重新界定再审程序的理由,设置审前听证程序,改变再审法院的审级,实行一审终审制度,限制提起再审的次数,引入再审不加刑制度,建立刑罚中止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1-6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