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既有相同点又有截然不同之处,在损失补偿原则下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普遍存在。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并无特别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引发争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建议应根据保险合同责任竞合的类型,在法理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依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来规范和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基金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915106401000006)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9B07030015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