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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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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释[2010]3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
出处
《新华月报》
2010年第6期107-108,共2页
Xinhua Monthly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互联网安全
法律若干问题
声讯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事案件
传播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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