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协商性执法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合意,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确认相关法律事实,落实利益平衡点,采取一种文明的、理性的对抗方式,通过一个自愿选择的过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事实证明,民主协商性公安执法范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互惠,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安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较好地实现执法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因此,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状况不理想的现实状况,我们可以将民主协商理论应用到公安执法中,努力构建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的商谈程序,从而在公安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履行公安机关对纠纷的裁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层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策略研究>(项目编号:09SJB82000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