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基于“服务提供者”视角浅析CEPA服务贸易的原产地问题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CEPA中所提及的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服务贸易的原产地问题则是通过对"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来实现的。CEPA规定"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同时会造成"溢出效应"问题,在处理内地和香港之间经贸关系时,应优先适用CEPA规则,同时应联系WTO有关规则及内地、香港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 孙鑫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年第3期41-42,共2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6

  • 1朱兆敏.《论“入世”后中国各单独关税区间建立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法律基础和框架》[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C].,.第21、35页.
  • 2.《律师登记条例》第4条(1A)(a)(b)[Z].,..
  • 3Black' 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1990, 6^th ed. p. 1368.
  • 4.《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8条第1款第f项[Z].,..
  • 5贺斌.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六项利益[N].国际商报,2001-07-01(4).
  • 6慕亚平,蔡妍婷.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J].学术研究,2004(4):82-88. 被引量:6

共引文献1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