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接连的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国际游资和金融体系的不解之缘,法律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日渐凸显。国际游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由资本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和经济社会对资本市场功能正常作用的客观要求决定。另一方面,法律的安全价值和保障国家金融、经济安全的需要也呼唤着对国际游资进行法律监管。无论是资本输出国还是资本输入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法律机制对国际游资进行防范、监管都是监管当局的不二选择。监管法律既有国际法的共性,也有其特有的个性。我国应借鉴智利等拉美国家经验,对国际资本流入选择性地征收托宾税、庇古税、无偿准备金等,以提高国际游资进入本国市场成本的间接方式来降低汇率波动、控制游资规模;吸收日本等国成功的外汇管理经验,我国应尤其注重从外汇法角度对国际游资进行监管;可适当放松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到我国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适当允许境内居民到国外股票市场上进行股票投资、适当放松并允许我国公司到国外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并上市。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年第3期88-90,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