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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撤职手段与其他解职手段的区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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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江淮法治》 2010年第5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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