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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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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确定管辖权是法院需要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在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中,以民法中意思自治为根基的协议管辖不但多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也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尊重和国际私法实践的广泛认可。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很多并不明确的法律盲点。
作者 吴放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0-9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稳中法民四出字第158号.
  •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 3田妮.“十年磨剑,锋芒可期--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述评》”,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1辑,第157-185页.
  •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 5倪征燠著.《国际司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产权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 6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第161-172页.
  • 7郭玉军,蒋剑伟.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管辖权条款规则评析——兼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规则相比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6(2):324-343. 被引量:6
  • 8王吉文,叶轩宇.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8,28(4):192-196.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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