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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最高罚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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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格桑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0年第5期32-32,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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