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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严把“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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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是审查起诉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者 孙振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5期51-5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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