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现代公共性理论的基本特质,阐释了公共交往是联结公民与公民伦理概念的基本向度,公民伦理是法治国社会正义基本观念的核心,它是构建国家义务坚实的伦理基础;公共领域是现代宪政的社会根基,它在民主、法治和人权三方面实践着宪政理想;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商谈民主为民主宪政体制生成规范性证立方案,为构建国家义务预设了宪政设计思路;现代公共性理论特有的开放性特质,则是诠释国家义务成因的深层动力基础。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19,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2009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国家义务论》(09G-05)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A8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