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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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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6-54,共9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8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45页.
  • 2《航空交通法》第53条第3款.
  • 3《原子能法》第29条第2款.
  • 4联邦法律公报(BGBI).2002年Ⅰ第50号,第2674页.
  • 5《德国民法典》中第833条.
  • 6《德国民法典》第437条Nr.3.第280条第1款,第634条Nr.4和第536条a.
  • 7联邦宪法法院判决[J].新法学周刊,:502-502.
  • 8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H),143,214/18.
  • 9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H),128,1/15.
  • 10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H),35,363/69.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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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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