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7-152,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