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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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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此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一般纳税人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些探讨。
作者 潘自强
机构地区 浙江财经学院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4-1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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