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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监事会职能还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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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行为准则,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领导体制、维护出资者、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利益,促进深圳企业的健康发展,深圳依据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条例》等法规,结合特区企业的实际,于1996年颁布了《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公司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这五个法规颁布后,企业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在许多方面收到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有的企业领导人认为:我国对企业的监督机构和手段已经很多了,外有产权管理部门、控股公司、审计、工商、税务、公安、检查等,内有党、政、工、团和审计部、监察室、纪委会等,再设监事会,不外增设机构和编制,增加费用和矛盾。有的认为:监事会是虚设机构,监事会主席及其监事成员也非实职。有的认为:监事会的职能和作用不明确,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有以上这些认识,在监事会设置和运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一些企业至今没有设立监事会。据对我系统30家全资控股一级企业中,成立董事会并?
作者 刘全伟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1期55-56,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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