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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制度功能及其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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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解决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的特别制度。然而,它又有别于同样借助国家权力,使有既判力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债务纠纷,是可以通过直接自力救济或者民间力量的斡旋,获致解决的。如果上述方式不敷需要,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是给付之诉求得公力救济。另外,如果债务清楚无争,也可以直接通过督促程序,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然而,上述两项普通程序,通常不能涉及被告的案外债务;另外,则须以被告的清偿可能,作为运用的必要条件;而且,在程序的最后阶段,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并不消灭。这就决定了,如果债务人陷于清偿不能,它们通通无地用武。于是,经济生活呼唤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对债权救济的制度创新。破产制度由是生焉。该制度以清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之为债权满足的标的;在其最终阶段,还要消灭债务人的商事资格。可见,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债务人清偿不能,而其制度功能,则在最大限度地实现金钱债权。
作者 张中方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8年第6期36-37,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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