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表演者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表演者权是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加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表演者的表演直接作为"作品"赋以版权保护,出现这样差别的关键是两大法系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在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作一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作品独创性标准对表演者权保护模式的影响,以及表演者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并探讨中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 李菊丹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3-30,共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中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37条(一)(二)款.
  • 2《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2003年9月10日修订.[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0页.
  • 3李明德.《孙雷先生<邻接权研究>一书序言》.孙雷著.《邻接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
  • 4中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37条(三)-(六)款.
  • 5德国著作权法第78条(2)(4)款.

同被引文献107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3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