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不加区别地规定一切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行政责任,这既不利于执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易使部分执法机关不适当地强化注册商标的行政保护。国家行政处罚权介入私权领域的实质根据是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对一切商标侵权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应将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局限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时应将严重误导相关公众作为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58-62,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200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协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SFB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