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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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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3-77,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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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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