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多年以来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普遍关注且引发诸多争议的一个问题。有必要建立执法过错的可控性判断标准,使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从"结果控制"转向"行为控制"。具体而言,执法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检察官具有"主观过错";客观行为的"非规范性";过失行为需要有结果作为补充要件。在制度完善上要在"过错行为"意义上明确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建立和完善检察官执法过错的问责程序;建立检察官职务豁免制度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1-2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