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进一步落实不捕案件说理工作制度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作者 范清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