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企业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实施细则和通知中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类似的处理方法,将可抵扣的增值税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以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则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增加渠道较多,有外购、自建、接受投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现分别予以说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6-10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