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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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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企业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实施细则和通知中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类似的处理方法,将可抵扣的增值税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以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则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增加渠道较多,有外购、自建、接受投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现分别予以说明。
作者 马莉萍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6-10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
  • 2《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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