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为了核算站有林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等情况,应当设置“站有林资产”、“营林费用”等科目。“站有林资产”科目借方登记站有林取得时的成本。贷方登记减少的站有林资产价值,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各种站有林的实际成本。站有林资产科目可以按站有林的形成方式和站有林所处位置设置“宜林地站有林”、“林业局拨入站有林”、“外购站有林”等明细科目。“营林费用”科目核算站有林郁闭后对其管护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管护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经营结余类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陔科目应按营林费用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48-14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