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运筹学非参数的DEA评价方法,以2007年8月《公司债试点法》出台后27家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债融资效率进行评价,发现仅1/3的上市公司公司债融资效率相对有效,而在总体则处于相对低效状态。其中全部9家房地产业公司和占本行业75%的3家电力公司处于相对低效状态。今后《试点法》在发债主体自主度赋予和管制上应对过渡性的法规有所突破;进一步改进债券市场信息化,完善统一的债券交易网络,使公司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得以连通,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以增强债券商品的流通性;继续探索发行以某种方式与风险指数相联系的浮动利率债券。
出处
《商业经济》
2010年第7期76-78,共3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