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一般都会保留总价款5%左右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物业保修金),用于支付物业质保期内返修费用。这对保障保修期内物业正常使用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推诿、扯皮,或者因其歇业、注销、破产等原因怠于或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广大业主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容易引起纠纷,产生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强化物业保修金管理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笔者就此作了深入地思考和探索。
出处
《大陆桥视野》
2010年第2期91-9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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