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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之三(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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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船公司三次下达通知船员报到上船(后两次附误工劝告)的调令,船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收到后也未与公司进行联系。船公司以船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船员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船公司支付其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经济损失xx余万元。船公司的作法和船员的请求是否合法?请看律师的解释。
作者 闫萍
机构地区 源海律师事务所
出处 《天津航海》 2010年第1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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