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撤回起诉是从一种逆向的、消极的角度体现诉权的内在品质与外在特征。该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且统一于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之下。我国法律强调法官依法驳回原告撤诉申请的职权,并非限制原告的处分行为,原告应享有二审期间的撤回起诉权。法律的模糊性规定导致各级法院做法不一。为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自愿和处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法益和程序安定,应当将撤诉的终止期限顺延至判决生效之前,赋予对方当事人制约权,限制原告再行起诉和实行费用制裁。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9-9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