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及其公共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作为一项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开除学籍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这一自由权利的暂时限制,但非剥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进行规定。建议修改现行立法,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7-49,共3页
China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