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却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甚至有少数供应商沿用“文革”手法,将所谓不伦不类的“投诉书”四处散发,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无谓地牵制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精力。
出处
《中国招标》
2010年第11期21-22,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