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应当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自己的一个目标,因为限制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数量,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但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对当事人可以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不利于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在我国,对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作出必要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法律可以根据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取得时间、证据的提交时间,对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进行限制,并且可以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从而将其排除在法庭审理程序之外。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年第1期105-111,共7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