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随意撤回“Offer Letter”属违约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随着外资企业涌入中国,一些外企在招聘员工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通常会向劳动者发出一份称为“Offer Letter”的录用信函,这种模式也渐浙被引入中国的企业招聘。可这平平常常的一封录用信函,也许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 哲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3期24-2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