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有两项重要功能: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和保障刑事被告公平地受审,此两项功能可以带来诸多积极诉讼效益。对于刑事程序而言,非法证据排除建立了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对于刑事证据而言,非法证据排除建立了一项重要的证据可采性标准。因而,非法证据排除早已被联合国司法文件及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所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但在司法运行中实际上被束之高阁,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7-132,共6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