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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役权登记对地役权变动的影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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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作者 戴孟勇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7-32,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06JC82001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4-45,48-49,65,66,102,107,249,240,344-345.
  • 4江平.物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共引文献111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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