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特性使法律进一步回归于人,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在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需要树立和坚持人本司法观。以人为本司法观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现代法治发展、程序主体性理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本的司法理念,并自始至终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6-151,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